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,辖区内存在部分古树名木保护树牌掉落、树身被铁链缠绕、树下堆放固体废物,树干遭遇病虫害导致腐朽空洞等情况。检察机关认为,相关部门未全面履职保护好职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,可能致使古树名木存在毁坏、损害甚至死亡的危险,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为有效保护古树名木,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龙文区检察院遂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,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护职责,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危害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,积极采取措施,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全面排查,对有关问题积极进行整改。
古树名木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和自然遗产,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,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,是活的文物。保护好古树名木是对历史负责、对人民负责、对自然负责,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。
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,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中,保护好古树名木这一“活文物”,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什么是古树名木?
古树名木,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,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;而那些树种稀有、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、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。
古树名木的分级
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,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,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。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,不分级。
法条链接:
《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》
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毁坏、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:
(一)用树木作支撑物,在树干上钉钉、刻划或者缠绕绳索、铁丝等;
(二)淹渍树根,用水泥等封砌地坪、遮挡日照;
(三)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,禁止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,埋设管道、挖坑取土,堆放、倾倒有损古树生长的污水污物等;
(四)未经管护者同意,采摘果实或种籽;
(五)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,擅自修剪或栽培;
(六)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、牌等设施;
(七)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林木病虫害;
(八)其他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。